忻教字〔2011〕10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规范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行为,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晋教基〔2008〕42号)和市教育局《实施“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细则》(忻教字〔2009〕100号)的规定,根据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稳定普通高中办学规模,规范学校规模轨制审批程序
按照“十二五”规划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结合我市普通高中办学实际,全市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坚持基本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县域范围内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需要,按照高中阶段招生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1:1的政策要求,适度调整现有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合理布局、规模办学。对于未完成《忻州市2008——2010年普通高中学校基础建设规划及分年度实施方案》建设任务的学校,三年内不能扩轨;对于不达《山西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办学条件较差的学校要撤并;对于办学条件达标、质量较高,本区域普通高中办学规模轨制不能满足高中阶段招生1:1要求的、确有必要调整轨制的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扩规。各县(市、区)调整普通高中办学规模的请示报告务于每年4月2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基教科。
二、严格执行学校规模轨制,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1.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核定的办学规模轨制、在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未经批准擅自突破轨制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学籍备案。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招生总数的20%以内;并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
2.新生入学后,各学校必须按照省教育厅核定的轨制进行均衡编班安排教学,不得缩轨编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实验班,高中三年内每个教学班人数不得超过56人。发现擅自缩轨编班、突破班额的学校,从下一学年度开始核减其招生计划。侧文、侧理分班,全市统一安排在高二年级第一学期初,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文理分科。侧文班的理科和侧理班的文科课程,必须严格按照课标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三、严格学籍管理程序,规范学籍管理制度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要严格按照《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市教育局《实施细则》(忻教字[2009]100号)执行,并严格执行以下具体要求:
1.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各普通高中学校须指定专人并经过培训后,担任学校专职学籍管理员。负责学校全体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信息上传、信息变更,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通知、毕业证填报送审及发放等工作。各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毕业证办理等相关手续,须由学校学籍管理员代表学校统一到市教育局办理,不接受个人办理,更不得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办理有关手续。
2.及时办理新生入学学籍注册。高一年级新生入学后,要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按照市教育局统一安排进行学籍照相、学生信息采集录入,每年10月底前完成信息上传、学籍注册工作。
3.严格管理学生休学。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三个月以上确需休学者,学生及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学校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经县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并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符合复学条件,学校要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并报县、市教育局批准备案,同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及时办理休学手续,不得在病愈复学时才补办休学手续。更不得弄虚作假、变相留级,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生学籍,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禁各普通高中学校在办理学生休学手续时违规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者按学校乱收费严肃查处,并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4.严格控制学生转学。本县(市、区)、本市范围内的高中学生一般不得转学,高一年级第一学期、高三年级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需转学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的,执行同等类型学校互转的原则,且转入学校须有空余学额。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出具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等有关材料,由转出、转入学校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到市教育局基教科办理转学和重新注册手续。跨省转学须由省教育厅批准。学籍变更后须书面通知市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理考籍变更手续,坚决杜绝学生学籍与考籍分离现象的发生。办理转学手续时间统一在每年3月和10月,由学校统一到市教育局办理,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5.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学生,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学校之间一律不准借读。如发现违规借读,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生学籍,并追究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省教育厅规定,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父母双方均在我市务工的外省籍农民工子女。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双方学校证明,经接收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能借读。借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6.严格执行学生考勤评价制度。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应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制度的通知》、《山西省关于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通知》和《山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评价相关情况及时记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并及时上传到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库,作为学生毕业证发放的依据。
四、切实加强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
1.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负责考籍管理。要健全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学籍档案库(含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和考籍档案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籍档案和考籍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变更、上传、下达有关学籍信息,确保省、市、校三级学籍档案信息的完全一致。
2.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的领导,督促学校按要求配置学生学籍管理专用设备、办公室和管理人员。把学生学籍管理作为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范学校管理、规范学生管理的重要管理措施,抓紧抓好。
3.各普通高中学校校长是本校学生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按照省、市、县要求配置学籍管理专用设施设备,选拔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较强的人担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接受市级培训后相对固定。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按规定统一办理学生学籍注册,信息收集、整理、上传、变更,毕业证送审、发放等工作,保证信息畅通、及时、规范。
4.明确职责,实行学籍管理工作问责制。市、县、校三级要明确学籍管理工作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在学籍管理、毕业证发放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忻州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